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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不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還是修改后刑訴法、民訴法,都規定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內容。但多偏重于義務性限制,對于鑒定人出庭的合法權益,規定較少,缺乏有效保障且存在一些空白之處。分析鑒定人出庭率低的成因,探究我國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構建完善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對推動司法的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
(一)鑒定人承擔的訴訟義務多于應有的權利保障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明確規定,鑒定人應履行出庭義務,但對鑒定人應享有的權利,尤其是對人身權利的保障性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行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而鑒定人遇到上述四類以外的案件時,找不到對應的人身安全保護規定。雖然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安全,但沒有明確規定各機關的具體職責,誰承擔保護鑒定人的責任、誰承擔因保護不力而導致的賠償責任,如何賠償等一系列現實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及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了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刑事責任。然而,國家對于同樣需要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沒有法定保障。特重大案件中,一旦鑒定人出庭作證,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同樣面臨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后果。很多對鑒定意見持懷疑態度的當事人對鑒定人辱罵、誹謗甚至到鑒定人單位、家庭進行恐嚇,嚴重影響了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鑒定人事受不到同證人一樣的保護措施,必然會造成鑒定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情況發生。《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措施,為就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作證的證人和鑒定人并酌情為其親屬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使其免遭可能的報復或者恐嚇。保護措施包括制定提供人身保護的程序、規定允許以確保證人和鑒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證的取證規則。我國必須加大對鑒定人的保護力度,建立相應的保護機構,完善對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名譽等方面的保護措施,并貫穿到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嚴懲威脅、恐嚇、打擊報復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以達到切實保護的目的。 #p#分頁標題#e#
(二)完善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
1.司法機關應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提供相應的保護。在法庭做出需要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決定并得到鑒定人肯定答復后,就應制定相應的保護方案、明確保護鑒定人的司法部門甚至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明確保護不利的責任追究制度和損害賠償方案。同時為出庭的鑒定人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以確保其受到傷害以后能夠及時得到補償,且可減輕國家機關的賠償壓力。
2.建立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后的賠償機制。對鑒定人權利已經受到傷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例如,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及時予以補償。造成人身傷害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出庭的鑒定人外,其近親屬也可能會由于鑒定人的出庭作證面臨相似的困境。因此,司法機關對于出庭鑒定人的近親屬也應當給予相應的保護,以解決鑒定人出庭的后顧之憂。具體的保障措施,建議參照《刑事訴訟法》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等的規定。
3.重特大案件,應在鑒定人和當事人之間設置屏障或其他遮蓋。重特大案件中不應公開鑒定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信息。允許鑒定人采用遠程視頻出庭的方式,消除面部特征掩蓋真實聲音,以減輕鑒定人的心理壓力,降低被侵害的可能性。
二、鑒定人出庭的費用保障制度
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付出了時間、精力、耽誤了自身的工作、減少了自身的正常收入,同時還產生額外的差旅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一系列損失,理應獲得報酬。而現行鑒定人出庭作證補償保障制度的欠缺,直接影響到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一)鑒定人出庭的費用保障和經濟補償制度
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很多情況下是無償的,即使是有補償費用也極低,甚至還有法官拖欠鑒定人經濟補償費的現象。⑴目前法律對于一天出庭的費用及一次出庭的費用如何收取,一次出庭的時間計算標準,均沒有相關規定。對于本地出庭和外地出庭在費用沒有明確的規定。
此外,鑒定人出庭時尷尬的法庭位置同樣會降低鑒定人出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鑒定人出庭的法庭位置五花入門,有的鑒定人出席質證坐在被告人席位旁邊,有的坐在證人席位上,而法官通知鑒定人出庭使用“傳鑒定人出庭”的言語,讓鑒定人更覺得自己出庭沒有地位。我國出席法庭的鑒定人幾乎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多年知識的積累在法庭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必然嚴重挫傷鑒定人出庭的積極性。
(二)鑒定人出庭費用補償和保障機制
1.補償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日津貼費、異地出庭的差旅費等經濟損失都應當列入補償范圍。另外,對鑒定人因出庭作證使得鑒定人及其近親屬遭受的經濟損失,都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⑵ #p#分頁標題#e#
2.補償的標準。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的補償標準應包括固定補償標準和浮動補償標準兩大部分。固定的補償標準(如日津貼等)可參照《勞動法》制定。浮動補償標準(如生活補助費等)可參照當地的消費水平?;騾⒄諊覚C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費用支付辦法,生活補助費用可按照當地人均消費水平計算。對于異地出庭費用可相對于本地出庭酌情提高補償標準。特殊情況下,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議相關費用。
3.補償費用的承擔者。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對鑒定人的經濟補償金由國家財政支付。在刑事自訴案件中,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及刑事訴訟案件中鑒定人出庭質證費用補償的規定處理。依法設立由法院統一管理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對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補償,并列入國家財政預算。
4.補償的程序規則。鑒定人有權憑有效的證明請求法院對其本人的出庭費用進行補償,法院對符合標準的費用應當給予補償。因各種原因導致鑒定人出庭未得到補償的,鑒定人有權在出庭作證后十五日內,憑有效證明請求法院予以經濟補償。
5.明確鑒定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司法鑒定人在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直接關系到其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因此必須明確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建議在法庭中設置專門的鑒定人席位和通道,將當事人與鑒定人隔離;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在對專家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應比普通證人的規定更具體、更完善。
三、完善鑒定人出庭例外的法律制度
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是法律的規定,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鑒定人可以不出庭。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筆者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庭例外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訴訟雙方及法官對鑒定意見均無異議的;(2)經過庭審質證,訴訟雙方對鑒定意見均無異議,但鑒定文書存在標點、錯別字或語言不規范等方面的瑕疵;(3)鑒定人年邁體弱、患有重病或行動極不方便且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恢復的;(4)鑒定人已經死亡、失蹤或者居所不明的;(5)因路途遙遠且交通不便無法出庭或無法于審判前到庭的;(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7)鑒定意·見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不起直接作用的;(8)人民法院已決定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委托,或者原初次鑒定的鑒定意見已被新的鑒定意見所替代;(9)經合議庭認可的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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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范鑒定人隊伍管理和建立鑒定人常態化培訓制度
(一)規范鑒定人隊伍管理
當前國家對鑒定人的資質審查越來越嚴格,鑒定人員的素質越來越高,與此同時鑒定機構的管理也越來越規范。很多專業的司法鑒定都依賴于高科技,技術支撐越發明顯。事實上大部分鑒定人是愿意出庭的,出庭可確認內心的疑惑、實現自身的價值,對自負盈虧的鑒定機構而言同樣也是一個非常好的宣傳機會。庭審中,應允許鑒定人在不泄露鑒定機構自身專業秘密的條件下進行質證。此外推進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和能力驗證工作,加強執業監管和執業保障,可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ǘ┩晟畦b定人培訓制度
鑒定人出庭需要應對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提問、質疑,壓力很大。鑒定人不了解訴訟程序,不熟悉審判的流程,缺少出庭技巧,不明白哪些該回答、哪些沒有必要回答、哪些可以拒絕回答。鑒定人應享有受到培訓的權利。建議建立鑒定人定期、常態化的輪流培訓機制,組織鑒定人員參加國內外的培訓和學習交流,讓鑒定人及時了解國內外的最新技術和學科發展動態,開闊鑒定人的思維和視野,提高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和出庭作證的綜合素質,使鑒定人對出庭質證的程序,法庭質證的步驟完全了解。提高鑒定人應變能力、表達能力和法庭質證技巧,使其能夠化解律師提出的問題。通過培訓可有效提高鑒定人的執業素質,可強有力的為訴訟提供客觀、真實、科學、公正的證據,更好地服務于社會。
【注釋與參考文獻】
?、艆⒁娍虏郑骸惰b定人出庭作證問題研究》,載《湖南社會科學》2011年第3期。
?、茀⒁娭軙杂睿骸稄慕洕暯欠治鲨b定人出庭作證問題》,載《鐵道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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