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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復函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 法研[2010]105號
【發布日期】 2010.07.05 【實施日期】 2010.07.0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法規類別】 侵犯財產罪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復函
(法研[2010]105號)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公經金融[2010]110號《關于公安機關辦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征求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對于一人持有多張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每張信用卡透支數額均未達到1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的,原則上可以累計數額進行追訴。但考慮到一人辦多張信用卡的情況復雜,如累計透支數額不大的,應分別不同情況慎重處理。
二、發卡銀行的“催收”應有電話錄音、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字等證據證明。“兩次催收”一般應分別采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額款項后,僅向發卡行償還遠低于最低還款額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行為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
四、非法套現犯罪的證據規格,仍應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則上應向各持卡人詢問并制作筆錄。如因持卡人數量眾多、下落不明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取證,且其他證據已能確實、充分地證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現的犯罪事實及套現數額的,則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詢問并制作筆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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