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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與死緩的區別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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