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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非法實物證據[采取“二分法”]: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絕對排除、對于非法實物證據[僅限物證、書證]應當裁量排除[經過補正、合理解釋程序]。
1.非法言詞證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1)非法言詞證據的非法方法:
a.刑訊逼供;
b.暴力、威脅;
c.其他非法的方法(引誘、欺騙等)。
(2)非法言詞證據的類型[不含鑒定意見]: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b.證人證言;
c.被害人陳述。
(3)非法言詞證據法律性質[法律后果]: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法院規定】使用肉刑、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檢察院規定】
①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
②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非法實物證據:是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作出合理解釋,應當予以排除的物證、書證[非法實物證據只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或合理解釋的,才有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是否排除]。
a.收集該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
b.因部分法定程序收集物證、書證而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法院規定:認定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c.提供物證、書證的一方無法對該物證、書證的瑕疵予以補正、合理解釋。
【檢察院規定】
①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為明顯違法或者情節嚴重,可能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嚴重損害;
②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序上的非實質性瑕疵進行補救;
③合理解釋是指對取證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
【提示】合理解釋是舉證方為使其違法取證行為得以諒解所需達到的一項證明標準:
①解釋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有證據證明(解釋應當有一定事實根據);
②解釋應當合乎情理,有一定的說服力;
③解釋所反映出來的情況與案件內的其他證據和事實能夠相互印證,不能出現不合理的矛盾;
④允許合理解釋的物證、書證前提是來源確實(對來源不明的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p#分頁標題#e#
二、排除非法證據(非法言詞證據、非法實物證據)的訴訟階段: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判決的依據。
1.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應當將其排除,不得將其作為起訴意見的依據;
2.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非法證據的,應當予以排除,不得將其作為起訴決定的依據;
3.法院在審判階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1)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2)法庭經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a.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b.法庭調查的順序由法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三、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行為的監督【新增規定、舊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行為如何進行監督】: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檢察院對于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行為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a.收集證據的方法確為非法的:檢察機關有提出糾正意見的權利和義務;
b.收集證據的方法是合法的:檢察機關不必提出糾正意見;
c.證據手機的合法性無法判斷: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排除證據的適用。
2.檢察院對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具體監督措施:
a.提出糾正意見;
b.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法院對合法性存疑證據的調查責任:
(1)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的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
(2)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前提條件:審判人員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3)證據合法性調查范圍:
a.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
(4)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類型:法庭調查。
2.有權申請啟動非法取證調查程序的主體:
a.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
b.辯護人;
c.訴訟代理人。
3.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線索、材料【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主體提供線索、材料責任】: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p#分頁標題#e#
a.線索、材料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地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程度;
b.只要這些線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3.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責任):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4.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義務:
(1)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程序的啟動主體(3個):
a.檢察院: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沒有達到相互印證的程度),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c.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前提條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說明情況的主體是與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人員:相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
(3)出庭說明情況的強制性: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沒有是否出庭說明情況的選擇權)。
【提示】情況說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以單位名義、以偵查人員的名義就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書面說明文本(情況說明不是書證)。
5.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法庭確認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系非法取得(證據充分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b.法庭不能確信取證合法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可能性]。
【提示】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有正反兩方面:
①確認[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收集證據的可能性。
五、法院非法證據審查、調查、排除規則:
1.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a.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
b.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材料的除外。
2.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3.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
a.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申請筆錄及相關線索、材料的復制件送交檢察院。
b.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p#分頁標題#e#
4.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應當進行審查:
a.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
b.沒有疑問的,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不再進行審查。
5.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
(1)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
a.應當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未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b.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取證過程合法的根據。
4.經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排除。
6.第二審法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情形:
(1)第一審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沒有審查,且以該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
(2)檢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結論,提出抗訴、上訴的;
(3)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第一審結束后才發現相關線索、材料,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
【陳其象律師提示】
①非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
a.庭審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是非法取得的,舉證方應當對其取證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b.法庭應當供述的非法言詞證據的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②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三個理念:
a.針對的對象是國家公權力的濫用、制裁的對象是非法偵查行為;
b.性質是對公民權利救濟的一種利益平衡機制;
c.啟動的是對控方行為合法性進行裁判的程序。
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例外:
a.只適用定罪階段,不適用于量刑階段、預審階段、紀律懲戒程序;
b.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證據,而不排除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補充1】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p#分頁標題#e#
一、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1.起訴書副本送達后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被告人提出方式:
a.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b.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2)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復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在開庭審理前、庭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a.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b.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二、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
1.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證據。
2.經審查:
a.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b.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三、控方證明:
1.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其他證人出庭作證;
2.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3.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4.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
【提示】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未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
四、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是否合法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五、【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
1.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
2.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補充2】非法取得的供述言詞證據的法律后果:
一、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p#分頁標題#e#
1.第二審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2.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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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knowledge/routine/75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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