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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不能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于(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辯護人有如下特征:
1、辯護人參加訴訟、進行辯護的權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辯護職能的承擔主體,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
3、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宗旨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不附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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