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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我國實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度,是深化改革、促進競爭、公平稅負和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鑒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關系稅制改革的成敗,所以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可見,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法規,干擾了稅制改革。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于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客觀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1、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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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事項、使用印刷、復制、復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既包括以票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同時也包括以票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與報酬的非典型出賣行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賣行為的對象僅限于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非法出售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所謂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發票,它并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蒙騙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己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后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于明知,即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主體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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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觀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立案標準
量刑標準
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量較大,參照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1)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三十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p#分頁標題#e#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量巨大,參照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1)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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