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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二)客觀要件
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必須具有編造、傳播之一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采取各種方式將恐怖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布、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布、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至于編造、傳播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采取口頭方式編造、宣揚,或通過他人向外擴散等;有的采取書面方式,如在報紙、書刊、雜志、布告、標語、廣告、信件等編造、散布;有的采用電話、電視、電影、錄音、錄像、互聯網、電郵件、手機短信、傳真等現代化的信息傳播手段編造、擴散,等等。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將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來,或者傳播出去讓不特定的公眾知道,引起了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傳播是單個傳播,還是當眾向多人傳播;是當面傳播,還是以不當面的方式如將編造的恐怖信息通過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散等,則不影響本罪傳播行為的認定。#p#分頁標題#e#
構成本罪
編造出來的虛假恐怖信息,必須經過傳播出去,讓公眾知道,才能制造恐怖氣氛,引起恐怖,進而擾亂社會秩序。只有編造行為,如果未傳播出去,則不能構成本罪。但是,構成本罪,并不要求行為人既有編造行為,又有傳播行為。編造了恐怖信息,然后自行加以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固然構成本罪,罪名則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出恐怖信息,有意讓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予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編造者、傳播者這時均構成本罪。對編造者應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對傳播者則以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治罪。編造者編造之后又指使他人傳播,他人明知的,則編造者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適用罪名;他人則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兩人共謀,分工負責,一個編造,一個傳播,則都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治罪。將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傳播,但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的,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等論處。
假象
編造、傳播行為要達到其目的,通常會借助一定的假象,如某地經常在公共汽車上發生的爆炸案,已經引起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再利用某公共汽車上的某一機械裝置說是爆炸裝置,制造混亂。但是,這不是本罪構成所要求的必要條件。行為人要實施了恐怖信息或者傳播了編造的恐怖信息,并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即可構成本罪,是否借用了其他假象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虛假的恐怖信息
編造或傳播的必須是虛假的恐怖信息。編造或傳播的不是有關恐怖活動的信息,或者編造、傳播的雖是有關恐怖信息但不是虛假的恐怖信息,即使造成了一定社會秩序的混亂,也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如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方面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依法治罪科刑。如果編輯或傳播的為真實的恐怖信息,即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是他罪如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等論處。所謂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能使公眾為自己生命、健康、財產惶恐不安由此產生恐怖氣氛的信息。爆炸威脅、放射威脅,是指有人借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質進行恐怖活動威脅。生化威脅,則是指有人借用細菌、病毒如鼠疫桿菌、肉毒桿菌、炭疽桿菌、天花病毒、沙門氏菌、霍亂病菌等乃至生化武器(以細菌或病毒為制劑研制而成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又稱細菌武器或病毒武器);進行恐怖活動,危及不特定人身、財產安全的威脅。其危害更大,范圍更廣,尚無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極易引起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p#分頁標題#e#
恐怖行為直接指向不特定人身、財產的安全,并借之制造恐怖氣氛,因此,恐怖信息一般應當屬于有關危及不特定人身、財產安全并能制造恐怖氣氛的犯罪行為的信息,如有關恐怖分子實施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放火、綁架、暗殺政要、外交代表、經濟界巨頭等方面的信息。有關不能危及特定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信息,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恐怖信息。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然是恐怖分子用于恐怖行動的主要手段,但不是一切有關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信息都為恐怖信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既可以是編造將要發生的虛假恐怖信息,又可以是編造正在發生的虛假恐怖信息,如本是一般的放火犯罪行為,卻編造為恐怖分子所為,還可以是編造已經發生的虛假恐怖信息。無論屬于哪種虛假恐怖信息,只要能夠借之制造恐氣氛,并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
編造或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必須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才可構成本罪。雖有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如編造了但沒有傳播出去,或只是在特定的親戚朋友中談論并未擴散的,或者雖然擾亂了社會秩序,但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布,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p#分頁標題#e#
立案標準
根據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的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量刑標準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可以被用來煽動他人進行其他犯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煽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煽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煽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時,既會觸犯本罪,又會觸犯他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等,為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實行并罰。
犯本罪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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