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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國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為此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法》和《精神藥品管理法》。這幾個法規對毒品種植、制造、運輸、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確、嚴格的規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許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為均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管理的規定,而且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隨時可能流入社會,危害他人的健康。為此,為了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必須予經懲處。
本罪的對象為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為,這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p#分頁標題#e#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于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托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于時間的長短,則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著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p#分頁標題#e#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有人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意圖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為人既不說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或窩藏毒品的行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立案標準
量刑標準
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p#分頁標題#e#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p#分頁標題#e#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折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鑒定并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鑒定,并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于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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