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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江蘇首例被判死刑的艾滋病毒販朱小飛執行注射死刑。
今年37歲的朱小飛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患有艾滋病于2010年10月被批準暫予監外執行。
2011年12月29日,南通警方根據線索將正在當地某浴室附近進行毒品交易的朱小飛抓獲。同年12月30日,因被告人朱小飛系艾滋病患者,且常州監獄已對其監外執行,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2012年1月1日,朱小飛通過袁小春(另案處理)向朱中海(已判刑)匯款1.5萬元作為購買毒品的定金。1月6日,朱小飛又向袁小春的銀行卡匯入毒資4.5萬元。當日,朱中海從廣東攜帶毒品來南通與朱小飛進行交易時被抓獲,并當場繳獲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2012年4月,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發現朱小飛仍在聯系廣東的袁小春,并多次匯款去購買毒品。4月20日,公安機關將前往快遞公司取貨的朱小飛抓獲,從其身上及住處查獲到毒品,并從其身上查獲仿真手槍一支,并從快遞公司扣押到收貨人的聯系電話系朱小飛電話的2個快件,并檢出了毒品。
2012年5月,公安機關根據技偵手段發現朱小飛仍在聯系廣東的一男子,并多次匯款去購買毒品。6月5日,公安機關將在廣州客運南通辦事處拿包裹后準備離開的朱小飛抓獲,并從包裹中查獲了毒品。6月7日,朱小飛被移送常州監獄收監。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朱小飛刑滿釋放時,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朱小飛采用自殘的手段致使看守所無法對其羈押,公安機關遂轉為監視居住。2014年8、9月,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發現朱小飛多次聯系在廣州的原牢友楊申(未歸案)購買毒品販賣。2014年9月18日,公安機關在南通市崇川區端平橋菜市場停車場內將朱小飛抓獲,從其身上及駕駛的轎車內均查獲了毒品。當天,朱小飛因涉嫌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南通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小飛共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525.25克(其中701.76克系未遂)、氯胺酮462.81克(其中3.86克系未遂)、咖啡因8.68克、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24.69克(未遂)。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小飛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小飛在服刑期間因病被保外就醫,在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思悔改,仍繼續販賣毒品,可酌情從重處罰。在刑滿釋放后,公安機關因被告人朱小飛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販賣毒品而欲將其收押偵查時,其采用自殘并威脅他人的方式,致使公安機關無法對其關押,變更其監視居住期間,又多次販賣毒品。雖有部分販賣毒品系犯罪未遂,且身患重疾,但綜合被告人朱小飛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朱小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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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飛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相關刑事罪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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