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5月,上海閔行區張某以“疏通關系”為由,與被害人馬某簽訂合同,約定馬某支付50萬元用于“打點”交通局領導以獲取拆遷補償款。張某虛構其與交通局領導的關系,騙取馬某50萬元后未履行承諾。兩年后,馬某報案,公安機關追回20萬元贓款。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某行為應定性為普通詐騙罪(《刑法》第266條)還是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最終,律師通過精準辯護,促使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定罪,張某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二、法律爭議與定性分析
1.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
- 普通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騙取財物,不依賴合同關系。本案若定詐騙罪,涉案金額50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量刑起點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合同詐騙罪: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手段實施詐騙,需證明合同形式與詐騙行為的直接關聯。本案中,張某與馬某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如退還條款、利息計算),形式上具備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律師通過強調“合同載體”的核心作用,成功將罪名變更為合同詐騙罪,使量刑幅度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贓款處理的爭議
- 若定詐騙罪,追回的20萬元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 定合同詐騙罪后,贓款被視為合同詐騙的直接損失,需返還被害人。此結果既符合《刑法》第64條“責令退賠”的規定,也保障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
三、辯護策略的核心突破
1. 實體辯護:合同要素的強化
律師通過以下路徑重構案件定性:
- 合同真實性與詐騙意圖的分離:盡管合同內容基于虛假承諾,但其形式合法,雙方簽字確認,符合合同詐騙罪“利用合同”的特征;
- 損失與合同履行的關聯性:馬某支付50萬元系基于合同約定,而非單純受騙,強化了合同在詐騙行為中的工具性作用。
2. 程序辯護:量刑協商與認罪認罰
- 律師結合《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成張某認罪悔罪,主動退贓20萬元,并通過量刑協商爭取緩刑。此舉既降低司法成本,又實現刑罰輕緩化。
四、司法實踐考量與啟示
1. 上海司法特點:證據審查與罪名辨析的精細化
- 上海法院對證據鏈完整性要求嚴格,本案律師通過質疑“非法占有目的”的單一性(張某部分資金用于個人消費,部分擬用于“打點”),削弱了普通詐騙罪的直接故意認定,為罪名變更提供空間。
- 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因涉及經濟活動,法院更傾向于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避免“以刑代民”。
2. 辯護策略的啟示
- 罪名選擇優先于量刑辯護:在證據允許時,通過變更罪名直接降低量刑幅度,比單純罪輕辯護更有效;
- 程序與實體辯護結合:利用認罪認罰制度降低量刑風險,同時通過實體辯護改變定性,實現雙重優化。
五、結語
張某合同詐騙案展現了刑事辯護中“實體定性優先”策略的核心價值。律師通過精準把握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結合上海司法實踐對證據和程序的嚴格審查標準,成功實現罪名變更與量刑優化。此案啟示辯護律師需深度融合法律解釋、證據分析及司法裁判傾向,方能在復雜經濟犯罪案件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結果。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hot/138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