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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反腐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本著“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原則,各地區都有落馬的官員。廣西省來賓市發改委原主任陸剛因涉嫌受賄被停止調查,最終被判決受賄罪,等待他的將是十年的囹圄生活。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受賄罪和貪污罪都是當前刑法針對的重點,對任何貪污受賄行為都不容忍。
日前,經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來賓市發改委原主任陸剛因犯受賄罪,被興賓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2013年至2017年,陸剛利用其先后擔任來賓市發改委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結算、工程咨詢、項目評審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及特殊關系人邱某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275.25萬元。興賓區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陸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陸剛受賄1275.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受賄過程中,被告人陸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后被告人陸剛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陸剛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陸剛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邱某名下分別位于南寧、來賓兩處房產及陸剛名下別克牌昂科威越野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及用于折抵受賄所得贓款的財產共計人民幣2711008.33元,由來賓市監察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出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該判決已于2018年1月13日生效。
滬律網提示:受賄罪的主體和貪污罪一樣,也是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罪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廉潔性,因此刑法對受賄罪加以嚴懲。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被告人陸剛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且接受他人給的好處費,并且涉及的數額特別巨大,系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hot/136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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