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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時代中,大量的新型犯罪也層出不窮,也出現了很多的單位犯罪。上海刑事律師在這里指出我國刑法將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進行區分,單位犯罪是獨立的罪名,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簡單的相加,因此要注意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定罪條件、處罰范圍以及追訴標準等方面的區別。
陳某于1999年12月注冊成立A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陳某以其兄名義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B公司,并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后,被告單位A公司及被告人陳某以A公司名義,從銀行及民間大量借款用于經營,并欠下巨額債務。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明知被告單位A公司無歸還能力,仍以A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資金等為由,以高息為誘餌,以A公司名義或A公司提供擔保的形式,先后騙取王某等16名社會公眾或單位人民幣29791.395萬元,僅以還本付息的方式歸還17044.582萬元,實際騙得人民幣12746.813萬元。除部分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外,大部分用于歸還銀行貸款、民間借款、支付高額利息及購買豪車等。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單位A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即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屬單位犯罪。被告人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系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故被告單位A公司也系自首,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陳某均予以從輕處罰。
滬律網提示:單位犯罪必須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以單位名義”不僅是指對外的代表是單位,而且其犯罪行為的意志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所產生,或者由其他執行機構事先執行事后由決策機構加以追認。單位犯罪的意志不是單位中的自然人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以其獨立人格意志進行犯罪的結果。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陳某系單位的主管人員,其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金融詐騙,陳某本身構成金融詐騙罪,單位構成單位犯罪,要對兩者同時進行處罰,但陳某有自首的情形,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hot/136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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