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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將重婚罪入刑,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重婚罪處罰的對象有兩個,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結婚。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到在合法的婚姻之外又維持了一份事實婚姻,也會構成重婚罪。
2006年9月,時年41歲的潮南區陳店鎮男子劉某與當地婦女姚某登記結婚。不久,劉某結識了比自己小21歲的湖北籍女青年黎某。從2008年起,劉某在與姚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跟黎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了4名子女。去年4月24日,劉某和黎某這對“黑夫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鑒于黎某尚有4名年幼的兒女需要照顧,公安機關當天對她作出了取保候審的決定。6月30日,潮南區檢察院向潮南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重婚罪。在庭審中,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與妻子感情破裂而其妻子又拒絕離婚,這才導致他重婚,請求法庭對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一辯護意見理由依據不足,決定不予采納,以犯重婚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9月初,明知劉某有配偶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兒育女的黎某,也被押上法庭受審。法院根據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以犯重婚罪判處她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滬律網提示:重婚罪的行為有兩個,一是已婚者同時維持兩份婚姻,這兩份婚姻,可以是一份法律婚,一份事實婚,也可以是兩份法律婚;二是沒有配偶者明知對方已婚而與之結婚,這既包括事實婚也包括法律婚,但是不包括同居。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在婚姻法中,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但是在刑法中,由于刑法中的重婚罪強調事實婚是因為它破壞了法律婚姻才承認它的存在,并不是意味著事實婚姻就是有效婚姻。因此本案中劉某和黎某沒有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養子女,構成了事實婚姻,也觸犯了重婚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hot/135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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