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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楊某擔任某公司銷售員期間,具有收回貨款的職務便利。楊某先后將客戶等人支付給某公司的貨款共計10余萬元收回后,沒有按照公司規定上繳而用于自己裝修房屋和購買彩票。2014年2月,公司發現楊某差款后,楊某即偽造了一張“某實業有限公司”欠條,謊稱系某實業有限公司欠款,后被某公司拆穿。
【評析】
楊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楊某作為某公司的銷售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貨款用于裝修房屋和購買彩票,且在被公司發現后,其偽造欠條,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務的所有權,而非暫時挪用。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占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后,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占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于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結合本案例,楊某作為某公司的銷售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貨款用于裝修房屋和購買彩票,且在被公司發現后,偽造欠條,其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務的所有權,而非暫時挪用。因此楊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應予職務侵占罪論處。#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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