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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劉某系某小學安保副主任是負責該校的安全保衛工作。2012年6月20日劉某工作的小學五年級部分學生找到他,要求老師帶他們到學校旁邊的河里玩。劉某找到其他兩位老師蔣某和孔某商量并要其幫忙到河邊去照看一下。劉某到教室里給學生講了注意安全方面的事情后,劉某和孔某帶30名男生在河的上游,蔣某帶18名女生在下游玩。后劉某和孔某某帶男生回學校時聽見女生那邊吵雜聲比較大,劉某趕緊跑往女生那邊,看見有兩個女生在深水里掙扎孔某正在施救,劉某急忙跳下水將兩個女生救上岸,聽學生們說還有一名女生黃某某在水里,劉某又潛到水里去找沒找到,學校的炊事員卞某也跳進水中救人,卞某潛到水中將溺水的學生黃某某救了起來。劉某對黃某某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不見好轉,隨后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評析】
本案校安保副主任劉某帶學生去河邊戲水,并讓老師孔某、蔣某去河邊照看。孔某因照看男生在河上游玩,其帶領行為不能引起對女生進行照看、救助的作為義務,不應構成犯罪。但是,劉某作為學校主管安全的安保副主任,蔣某作為在河下游玩耍的女生的實際照看人,其對黃某某的溺亡劉某構成犯罪,蔣某不構成犯罪。
劉某作為被任命的學校安保副主任,具有負責學生人身安全的職責,其未按教育部門的文件規定進行匯報、審批及制定安全預案而帶學生戲水,對黃某某的溺亡應構成玩忽職守罪。蔣某系英語老師,在劉某告知其將帶學生去河邊戲水后,按照安保副主任劉某的安排在河下游照看女生,且蔣某一人照看18名女生,其帶領行為貌似先行行為,但由于其自身沒有創設危險,不可能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蔣某雖然和黃某某有師生關系,但在三名女生陷入深水的情況下,存在義務沖突的情況,蔣某救助其他兩名女生而沒有救助黃某某,只能認為蔣某存在不能履行義務的情形,因此,蔣某不構成犯罪。
劉某除了學校老師的身份外,還具有被任命為小學安保副主任的身份。黃某某溺亡系劉某未按教育部門的文件規定進行匯報和審批及制定安全預案而帶學生戲水的后果。劉某作為鎮政府委托行使學校安全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行使安全管理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一名女學生死亡的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一)項、第七條的規定,劉某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因其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而應當構成玩忽職守罪。
刑事相關罪名:玩忽職守罪#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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