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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鎮政府對轄區村退耕還林進行驗收,村社長將村民退耕還林的土地面積報給村里,經匯總,時任該村支書張某發現驗收面積比各社上報面積多160余畝,便伙同村主任劉某、村會計王某偽造20余戶村民的私章,將多出的160余畝退耕還林地的補償資金10余萬元套出,其中5萬元用于村集體開支,其余6萬余元由村干部三人私分。
【評析】
張某等三人的行為應該認定貪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此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的管理。
因此,本案中,張某等三人作為村基層組織成員,應理解為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其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共財物應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理。
作為公共財產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政府行使管理職能,其身份是國家公務人員將退耕還林地的補償資金據為己有,侵吞的是國家財產,性質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貪污罪論。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zhiwu/322.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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