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1年A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建委)籌備成立測繪公司,經建委主任錢某、副主任孫某及規劃科負責人李某商量決定,以縣建委下設的事業單位縣設計所職工周某的名義成立該公司,并委派周某負責辦理公司成立的相關手續及成立后公司的管理。周某接受委派后,在工商部門申請了測繪公司的名稱B公司。成立公司的60萬元注冊資本驗資,資金應由縣建委負責解決。錢某當時兼任國有性質C公司負責人,錢某決定該60萬元資金通過向C公司借取的方式解決,并安排周某與C公司聯系辦理。后周某以B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出具了60萬元的借條,由錢某簽字借款。
2011年5月5日周某在辦理B公司60萬元注冊驗資借款的過程中,孫某向周某提出:請周某幫忙將此60萬元借給吳某周轉,去還信用卡的欠款以及等期限一過就將此款還回來。周某表示同意。在未請示縣建委主要領導批準的情況下,2011年5月6日擅自將公司60萬元公款借出。同時因孫某農行借記卡與吳某使用的信用卡是捆綁的,所以孫某讓周某將60萬元直接打入孫某借記卡賬戶中。
2011年5月13日,吳某采用信用卡套現的方式,通過捆綁的孫某的借記卡湊齊60萬元歸還了B公司。之后,B公司以此資金完成了注冊驗資,于2011年5月15日正式成立。
【評析】
1.周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挪用公款罪
從挪用公款罪犯罪客體的內容分析,主要有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財物的使用權。本案中對于公共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周某基于個人意志挪動公款的行為不僅侵犯了B公司對公款的占有權,也侵犯了B公司的使用權;職務行為的職責要求行使公務之人需以勤勉廉潔謹慎和犧牲精神從事公務活動,挪用公款違背了公務職責要求,本案中周某的行為顯然侵犯了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財經管理制度要求公款使用必須合法安全有效,本案中周某實際上并未盡職保管B公司的驗資準備金,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已經侵犯了挪用公款的犯罪客體。挪動公款應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對公款的使用去向和用途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本案中,周某明知該筆資金為公共財產,在孫某授意下基于個人意志將B公司的驗資準備金借給孫某,其中的周某犯罪動機應是周某想借此筆資金給孫某和吳某使用,犯罪目的就是要挪動該筆驗資準備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就是將該筆資金打入了孫某的信用卡。周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挪用公款罪。
2.周某應定性為挪用公款罪主犯
挪用公款罪屬于純正身份犯的犯罪,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當被加功者了解自己所處的關系、境地或事情真相時,構成共犯;對于主從犯的認定,如果加功者利用自己的權力以及在此權力運作中形成的優勢地位,影響控制被加功者之權利運行,被加功者行為從屬與加功者。本案中周某是建委派遣到B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認定;孫某作為周某的上級主管領導,對成立B公司無直接管理權限,本案中孫某沒有利用自己的權力以及在此權力運作中形成的優勢地位,影響、控制被加功者之權力運行;周某應定性為本案的主犯,孫某只是挪用公款罪的請托人,雖利用公職影響到周某的犯罪,但系為從犯;該筆驗資準備金及時償還,并未造成重大的國有公共財產損失,屬于情節輕微可以免除處罰。
#p#分頁標題#e#
【審判】
被告人周某雖然是在領導的授意下挪用公款,也明知該筆款項是為吳某生意經營所用;本案確屬于共同犯罪,雖然孫某為周某的主管領導,但是孫某因無權干預B公司成立事宜,孫某本身并無利用職權之便,周某完全有機會拒絕挪用公款,周某在明知挪用公款情況之下依舊挪用屬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該筆驗資準備金及時償還,并未造成重大的國有公共財產損失。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相關刑事罪名:挪用公款罪
相關刑事知識:主犯、從犯、共同犯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ningbohuirun.com)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zhiwu/317.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