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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沙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不慎將行人孫某撞倒,沙某即將孫某送往醫院救治,孫某的親屬趕至醫院了解事情經過后報警。沙某知曉傷者家屬報警仍待在醫院,警察到醫院后傳喚其到案接受調查在此過程中沙某亦無抗拒抓捕的行為。到案后,沙某如實供述了事實。經抽取沙某靜脈血液檢驗,其血液中乙醇超標含量為143.9mg/100ml。沙某賠償了孫某5000元,孫某對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評析】
對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被告人,不論他人報案內容是否與被告人犯罪行為完全一致,應視為被告人自動投案,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沙某酒后駕駛車輛撞傷行人孫某后沒有逃逸,而是實施了停車查看并立即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的行為,在被害人家屬趕至醫院見狀后遂報警。對于沙某來說,其明知自身醉酒狀態不可能在短期內自然消除且必然會被他人察覺,公安機關趕到醫院后很容易檢查得知其駕駛時處于醉酒狀態,但仍然堅持在現場等待,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且無抗拒抓捕的行為,體現了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可以視為其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也明確將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行為視為自動投案。
綜上所述,被告人沙某的行為屬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自首情節。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沙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標為143.9mg/100ml,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及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沙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被告時無拒捕行為,到案后能夠如實的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行為;且沙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對被告從輕處罰。
相關刑事罪名:危險駕駛罪
相關刑事知識:自首、被害人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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