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潘某、黃某等人先后10次駕車在高速路收費站出口連接道處不顧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采用加速以及急剎車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駕駛的車輛,先后故意撞到應某等10名受害人駕駛的轎車上,并迫使受害人停車繼而索要車輛賠償費,共勒索到現金6萬余元。
【評析】
潘某、黃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表面上看,潘某、黃某等人犯罪目的是為了向他人榨取錢財同時也實施了要挾勒索等行為,非法所得的數額也是比較大的。但是該案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因為潘某、黃某等人事先選定了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駕駛的車輛作為侵害對象,但在“碰瓷”的過程中,因為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而且行為的后果沒有辦法準確預測,具有不確定性。同時,因為高速公路收費站連接道上車速快、車流量大,“碰瓷”是隨時可能危及所選定目標以外的其他多數車輛,使其發生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性的嚴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碰瓷”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為是敲詐勒索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牽連犯,要擇重罪——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從潘某、黃某等人犯罪實施的手段和地點來看,他們是故意選在危險性很高的高速公路出口不遠處。這樣的話,對他們撞擊車輛或者產生的后果是完全不能自己控制的。這種“碰瓷”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對不特定的對象或者多數人會造成嚴重危害,雖然他的目標可能是確定的,但是這個行為可能會產生不特定危害的后果。也就是說,對其他的行駛車輛和行人,對他人人身安全和他人的其它的財產安全都可能產生不可預測的危害。潘某、黃某等人駕車在高速路收費站出口連接道處“碰瓷”,敲詐他人錢財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關刑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ningbohuirun.com)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p#分頁標題#e#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485.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