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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葉某伙同梁某(另案處理)于,在某賓館一房間內通過網絡QQ購買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英語一”試題,并將獲取的該試題及答案發布在考研論壇上進行銷售。經鑒定,被告人所發的試題及答案中與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英語一”試題中內容相同的部分在開考前屬絕密級國家秘密。
【評析】
行為人不具有法定或因工作產生的保守國家秘密的職責的,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鶕谭ǖ谌倬攀藯l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應是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被告人葉某是一名參加國家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其從他人處購買了考研試卷后又予轉賣、獲利,是以收買的方式獲取了國家秘密,并非是負責設計、印刷、管理考研試卷的相關工作人員,不具有因從事上述工作產生的保守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卷秘密的職責義務,故葉某不能構成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對其行為只能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處罰。
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故意泄露的行為,既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又構成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應擇一重罪論處;如果兩罪均構成且量刑相當的,則應適用特別規定,以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購買考研試卷及答案后又進行銷售獲利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兩罪,兩罪之間屬牽連關系應依據擇一重罪的原則,應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來定罪論處。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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