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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會某駕駛未懸掛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限速30km/h路段車速達到80km/h,將放學騎自行車回家的包某撞飛經搶救無效死亡。會某在交警帶領去抽血檢驗是否酒駕的過程中逃跑。次日下午會某主動投案。經檢測,會某血液中未檢出酒精成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會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該負本次事故的全責。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陳某等人的證言和飯店及KTV消費單據,證實被告人會某案發前飲酒。
【評析】
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對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實施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的,情節惡劣的。本案在庭審中對量刑發表意見時,辯護人提出雖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會某系飲酒之后駕車,但經檢測被告人血液中無酒精成分。公訴機關提交的陳某等人的證言和飯店及KTV消費單據,只能證明被告人存在具有一般意義上的“酒后駕車”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酒后駕車”的事實;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酒駕”。
醉酒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確定,而是根據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是一個純客觀標準。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駕駛人員每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按照規定對于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酒后駕車。如果據此,因為血液中酒精未檢測出酒精,不能認定被告人有酒后駕車的行為。20毫克是一個什么概念,對此因為根據個人體質、酒的種類、度數等不同,在沒有相關檢測的情況下不能作出推理判斷。但足以判斷每100 毫升20毫克是一個很微小的含量。
公訴機關提交了陳某等人的證言、飯店及KTV消費單據還有5名證人證實被告人會某案發前和他們共同飲酒,且飲酒不少。被告人會某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但是事故發生后在交警對其抽血檢驗酒精含量時不是主動配合,而是選擇逃跑其行為故意逃避酒精檢測,對于酒精檢測主觀上明顯具有逃避惡意而是在次日下午15時許才主動投案,酒精在人體內由于新陳代謝所以檢測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被告人故意逃避的行為導致對其血液檢測未檢測出酒精成分。綜合陳某等6人的證言和飯店及KTV消費單據,被告人會某故意逃避酒精檢測,雖然次日血檢中未查出酒精成分但我們基于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和會某主觀逃避惡意,可以認定會某是酒后駕車而在量刑時應增加基準刑。#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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