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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對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而且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被告人,不論他人報案的內容是否與被告人犯罪行為完全一致的,都應視為被告人自動投案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案情】
2012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黃某酒后駕車,不慎將路邊的行人蔡某撞倒,黃某即將蔡某送往醫院救治,蔡某的親屬趕至醫院了解事情經過后報警。黃某知曉傷者家屬報警仍待在醫院,警察到醫院后傳喚黃某到案接受調查,在此過程中黃某亦無抗拒抓捕的行為。到案后,黃某如實供述了事實。經抽取黃某靜脈血液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標。黃某賠償了蔡某2500元,蔡某對黃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評析】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自首。首先,黃某酒后駕駛車輛撞傷行人蔡某后沒有逃逸,而是實施了停車查看并立即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的行為,在被害人家屬趕至醫院見狀后遂報警。對于黃某來說,其明知自身醉酒狀態不可能在短期內自然消除且必然會被他人察覺,公安機關趕到醫院后很容易檢查得知其駕駛時處于醉酒狀態,但仍然堅持在現場等待,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且無抗拒抓捕的行為,體現了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可以視為其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也明確將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行為視為自動投案。
其次,自首認定的關鍵在于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曉自己行為可能面臨的后果,即使他人是因為其他事實而報案,也不能否定被告人的行為系自首行為。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報案目的在于追究黃某撞傷人的交通肇事責任,報警內容也僅涉及黃某撞傷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黃某雖未自己主動報警,但其積極救治傷者,自覺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并主動交代交通肇事行為和醉酒駕駛行為。《意見》中也僅規定“明知他人報案”,但并未限定他人報案內容,只要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交通肇事及醉酒駕駛行為,均應認定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
道路交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駕駛人有停車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的義務,但該規定并不妨礙刑法上對車輛駕駛人的相關行為進行判斷,作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自首情節的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屬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自首情節。
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p#分頁標題#e#相關刑事知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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