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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劉某某到鎮上購買了陽硝、硫磺、雄黃、銀粉、引線等物品,私自在家中制造黑火藥和煙火藥,用于生產爆竹。后公安機關在劉某某家中查獲黑色粉末狀物質3.5千克及陽硝、硫磺等物。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黑色粉末狀物質中檢出可構成氯酸鹽炸藥的鋁、硫、氯、鉀元素及氯酸根離子等成分。
【分歧】就本案中劉某某購買陽硝、硫磺、雄黃、銀粉、引線等物品在家中生產爆竹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某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劉某某購買了陽硝、硫磺、雄黃、銀粉、引線等物品,私自在家中制造黑火藥和煙火藥,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某不構成犯罪,因為根據規定,煙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來制作煙花爆竹制品的原材料中,只有作為原材料的煙火藥被法律認定為刑法上的“爆炸物”范疇,除此以外的原材料,比如黑火藥、引火藥等都不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爆炸物”,因此,非法制造煙花爆竹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在經營過程中故意實施了煙火藥的非法制造、儲存、運輸、買賣行為,如果沒有這些行為,一般不會構成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儲存、運輸、買賣爆炸物犯罪。因從被告人處查獲的不是煙火藥,因此不應該認定為犯罪?! ?
【評析】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彈藥、槍支、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未經批準,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裝的行為,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火線、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
根據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精神以及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煙花爆竹,包括煙花爆竹制品以及制造煙花爆竹的黑火藥、引火藥等原材料都不應當視做刑法規定的“爆炸物”范疇,因此,單純的非法制造煙花爆竹并不能構成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是,由于另一種重要的原材料——煙火藥被司法解釋規定為刑法上的“爆炸物”,于是就時常會發生不具備煙花爆竹生產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為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而大量購買煙火藥的情況,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不具備煙花爆竹生產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是不允許購買煙火藥的,具備煙花爆竹生產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也只能在規定的限額范圍內購買煙火藥,超出限額私自購進煙火藥同樣屬于違法,不具備資格而購買,或者具備資格超出限額購買煙火藥,如果購買或超限額購買的數量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就有可能構成刑法125條規定的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另外,為非法制造煙花爆竹制品而私自制造煙火藥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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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案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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