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某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經查實該公司屬傳銷組織,2012年12月15日該傳銷組織中的C級業務主任劉某,在某小區組建了一個“家”,并負責管理傳銷業務員謝某、全某、彭某等人。為發展下線,謝某將好友呂某騙至該地,由劉某安排手下人員對其日夜看守并搶走手機,于是呂某伺機逃跑。同年12月28日呂某趁看管人員無備之際,選擇跳樓逃跑,結果墜樓死亡。經法醫鑒定,呂某系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評析】
本案被告人是按間接故意殺人罪還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認定:
有意見認為,呂某的死亡與劉某等人所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劉某等人存在重大過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而本案被告劉某等人雖對呂某實施了非法拘禁,但未對呂某實施暴力或辱罵,呂某的死亡與劉某等人實施的行為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只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非法拘禁罪的兩種特殊情形:即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量刑。前者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即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為人對該重傷、死亡結果是出于過失而非故意,可見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對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出于過失;二是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與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后者為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是指行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以外的暴力進行傷害和摧殘而致人傷殘、死亡,且該暴力與非法拘禁行為不存在內在聯系。
結合本案分析,劉某等人雖對呂某實施非法拘禁但未實施暴力,即呂某的死亡非劉某等人暴力所致,而是自己輕信通過跳樓能夠逃脫劉某等人看管的結果,故不屬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即不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而屬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則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564735555#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42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