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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月,詹某去酒店參加朋友的宴會至晚上十點結束,在宴會上共喝了一斤白酒、六瓶啤酒。詹某走出酒店時已是醉酒狀態,他看到陳某從豪華轎車上下來,兩人素不相識,而詹某因妒忌陳某年紀輕輕就開著豪車,故無端對其辱罵并毆打,路人吳某見后前來勸阻無效遂報警。吳某在等待民警的過程中,用手機對詹某毆打陳某進行拍照的行為被詹某發現,故詹某強行將吳某的手機(價值4千元)搶走,后被公安機關逮捕。
【律師意見】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詹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該罪是一種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詹某在醉酒的狀態下,隨意毆打陳某,不聽吳某勸阻。而詹某強行搶走手機的行為是為了阻止吳某拍照,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吳某的手機,故詹某犯尋釁滋事罪。
【評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搶走公私財物,已達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由此可知,本罪在主觀上為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將公私財物占為已有。本案中,詹某在喝醉后,無故毆打他人,為阻止吳某拍照,強行搶走其手機的行為。從形式上看符合搶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特征。但實質上,詹某毆打陳某時與吳某并無沖突,后因詹某擔心吳某進行手機拍照,遂搶走吳某的手機。因此,詹某搶走吳某手機的行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不符合搶劫罪關于主觀要件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在公共場所肆意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有四種客觀表現形式。本案中,詹某的行為觸犯了尋釁滋事犯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財物”,此種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詹某搶走吳某手機的行為定為尋釁滋事罪更為妥當,符合我國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精神。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403.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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