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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楊某駕駛一輛越野車行至某路口時因操作失誤,與劉某駕駛的出租車迎面撞上,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全責。楊某遂打電話給同事牛某,讓其趕到該路口處理此事,并自行離開現場。牛某邀約同事黎某、韓某、范某趕到路口處理此事,三人到達現場后見牛某與劉某在爭執,便圍上去毆打劉某,并對前來勸阻的出租車車主楊某拳打腳踢。后劉某掙脫跑到附近的交巡警平臺報警。韓某不顧民警張某等人警告,繼續毆打楊某,后被張某等人制服。經鑒定,被害人楊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
一審法院認定黎某及范某、韓某等幾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黎某和范某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嫌疑人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黎某、范某、韓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是“事出有因”,毆打的對象特定,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中,黎某、范某、韓某接到同事電話,要求其去解決車輛擦掛交通事故。按照正常的做法,該三人趕到現場后,應當問明事故的發生經過,責任在誰決定事故處理方式。但黎某三人到達現場后,看到牛某與被害人劉某在爭執,不分青紅皂白就沖上前去毆打被害人。當被害人楊某上前勸阻時,黎某三人又不問緣由圍毆楊某。這種行為表現出其主觀動機就是為了顯示威風、出風頭,逞強斗狠,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的要求。而故意傷害罪的主觀動機則是單純地傷害他人身體健康。
黎某、范某、韓某與被害人雙方素不相識,在案發前也沒有發生言語、肢體沖突。僅因同事的車與被害人的出租車發生擦掛的偶發糾紛,看到同事在與被害人爭執,在未明情由的情況下動手打人,完全超出正常人的邏輯判斷,三人的行為系“借故生非”,其行為具有“隨意性”。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對象上都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故意傷害罪則無此隨意性。黎某、范某、韓某毆打二被害人的地點是在縣城的主干道上,引起了眾多群眾圍觀影響惡劣,從而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從犯罪客體來看,三名上訴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復合客體要求。
綜上,黎某、范某、韓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40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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