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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3月,八名游客合租一輛商務車,指定其中一名游客負責開車,到某縣景區旅游。到了景區游玩之后,由于路況不熟悉,忘記了返回縣城的路線,于是就邊開車邊尋找返回的路線,當經過一段剛澆筑的水泥路面時,為了節省時間,強行碾壓過去,碾壓了有大約二、三公里水泥路面,被當地村民發現,村民把車輛圍住不讓車輛行駛,同時要求游客賠償損失之后才能離開,村民與游客協商二十分鐘之后未果,游客要求離開,村民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介入解決。
民警出警后,游客稱當地村民強行不讓離開是屬于非法拘禁的行為,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打擊。村民對民警表示,被碾壓的水泥路面是剛剛澆筑完成,正等待上級單位檢查驗收,如果一旦驗收不合格,將損失三十萬元,擔心游客離開以后找不到人導致無法索賠,所以要求游客交一定的賠償押金才能離開。
【評析】
首先,根據《刑法》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其他強制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之人身自由行為。從刑法之規定可知,非法拘禁罪侵犯之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客觀上是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之程度,才構成犯罪。本案中,村民看到路面被游客之車輛碾壓,要求游客賠償,雙方自愿協商達二十分鐘,此種行為并沒有達到刑法規定之“嚴重性”這個標準。再者,村民與游客協商過程中,游客手機通信是自由的,村民未限制游客與外界聯系,此時游客可隨時與外界聯系,不符合非法拘禁罪要求的“關押、禁閉”狀態。
其次,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之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是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之行為。本案中村民為了被損壞之路面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并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后要求游客賠償之行為,沒有采取威脅、要挾等非法手段,而是積極主張自己之合法權利,在協商未果時,才報警求助公安機關,其表明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之心理。所以村民并不符合構成敲詐勒索罪之行為。
最后,村民的行為符合私力救濟范疇之自助行為。自助行為、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性質是相同的。自助行為作為正當化事由的根據即在于其是權利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自我保護,是對國家權力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個人權利不及時的情況下的有效補充。當然,采取自助行為態度要謹慎,要符合條件(一)須為保護自己之合法權利;(二)須不法侵害狀態已經存在且被侵害之權利可以被恢復;(三)須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之援助 ;(四)須具有自助之意思 ;(五)自助行為須具相當性、適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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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村民看到水泥路面被游客之車輛碾壓,及時制止此侵權行為,在游客下車之后,要求游客賠償其損失,并積極與游客協商賠償之事宜,協商未果時,報警求助。擔心游客離開以后將不能或很難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求游客不離開,以待公安機關介入。村民的行為并沒有超過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適度性、及時性、手段合理性之范疇。
綜上,村民之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屬于私力救濟行為當中的民事自助行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39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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