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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居住在河北石家莊的荊某和梁某是一對年輕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嬰,九個月大。
一日,丈夫外出勞動,妻子在家為丈夫做好午飯后攜女兒并捎帶午飯駕駛自家小轎車為丈夫送飯,到丈夫勞動的工地不遠處,發現沙塵天塵土飛揚,不易將小孩子帶出,遂將孩子哄睡覺后放到車內后座椅上,獨自讓九個月大的孩子睡在車內。而自己鎖好車門,來到丈夫身邊,為丈夫送飯。
等丈夫吃飯午飯,自己收拾停當后,忽覺孩子獨自睡車內不妥,急急忙忙跑到車旁,打開車門,一看傻眼了,九個月大的孩子已經窒息死亡,夫妻二人追悔莫及,但一切都晚了。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梁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屬于意外事件,梁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雖然梁某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嚴重后果,但這種后果不是由于梁某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而是由于其無法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梁某的行為缺乏構成犯罪的主觀根據,因此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行為。
第二,雖然梁某作為持有駕駛證件的專業駕駛人員,在駕校也學習到了一些有關駕駛汽車的安全知識,但在本案中出現的“汽車停駛后繼續使用空調會讓汽車發動機怠速空轉,造成燃油燃燒不充分,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由于駕校不講授此類知識,梁某也非這方面的專業人員,不掌握這類知識,因此其不能預見這種行為會發生嚴重后果。
第三,梁某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罪過,既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梁某作為母親,非常喜愛自己的孩子,她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嚴重后果,但她對孩子死亡的后果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其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
綜上,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轎車停駛時開放空調致車內人員上死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由于當事人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受到侵害時,當事人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114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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