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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齊某偶然一次發(fā)現(xiàn)可以通過網(wǎng)絡辦理軍官證、駕駛證等,于是有了以此牟利的想法。經(jīng)人介紹,齊某先后聯(lián)系到魏某、劉某和趙某,應三人的要求為三人辦理《士官退出現(xiàn)役證》,并收取了三人的定金共3萬元。隨后,齊某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相關人員,以1.8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三套《士官退出現(xiàn)役證》,分別交給魏某、劉某和趙某。一日,趙某在使用《士官退出現(xiàn)役證》的過程中被民警發(fā)現(xiàn),并因懷疑進行詢問。齊某與劉某等四人之間的非法交易就此暴露,隨后齊某被公安機關拘留。
【分析】
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不特定主體,任何人都有可能構成該罪。在主觀方面,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主觀要求是明知,既明知買賣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證件,依然進行了買賣行為。其侵犯的客體自然是武裝部隊對證件的管理和部隊的信譽。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買賣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375條第1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齊某明知是國家武裝部隊的證件,依然為了牟利進行非法買賣,破壞了武裝部隊對證件的管理秩序和武裝部隊的信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符合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此外,最高法和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買賣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據(jù)此,齊某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明知是武裝部隊證件的情況下,進行武裝部隊證件的非法買賣,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根據(jù)《刑法》第375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處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qita/109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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