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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湯某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參謀身份,并以偽造的軍官證、軍裝等騙取女孩子的信任與其交往。在此期間,被告人湯某以各種名義,騙取女友田某人民幣18500元;陳某人民幣21800元;范某12000元。2013年5月30日陳某報案,被告人湯某于同日投案。
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告人湯某僅供述其冒充軍人騙取陳某錢財?shù)姆缸锸聦崳鴮ζ渌缸锸聦崨]有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公訴機關(guān)掌握了被告人湯某冒充軍人騙取其他被害人錢財?shù)姆缸锸聦嵑螅桓嫒藴撤皆诠V機關(guān)提訊時如實供述其余犯罪事實。
【評析】
根據(jù)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guān)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yīng)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而將如實供述的時間節(jié)點明確在司法機關(guān)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guān)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后再主動交代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湯某在得知被害人陳某報案后,為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自動投案,到案后僅如實供述了其冒充軍人騙取陳某人民幣21800元的犯罪事實,對其他犯罪事實隱瞞未交代。從已查明的犯罪數(shù)額上看,被告人湯某共騙取三名被害人,其供述的騙取陳某的犯罪數(shù)額未超過50%。故不能認定被告人湯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結(jié)合以上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湯某自動投案后,在公安偵查階段一直沒有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在公訴階段,公訴人通過被害人陳某聯(lián)系到其他被害人并掌握了被告人其他犯罪事實后,在公訴人提訊時被告人方如實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實,從自首制度中如實供述的時間節(jié)點看,已經(jīng)超過了其達到自首標準的時間節(jié)點,故依法不應(yīng)當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湯某在公訴階段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當庭亦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判決】
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其行為構(gòu)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湯某自動投案被提起公訴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其在偵查階段僅如實供述欺騙陳某的事實,而否認欺騙其他的被害人的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才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故依法不構(gòu)成自首。鑒于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積極賠償三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故依法對被告人湯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已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相關(guān)刑事罪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p#分頁標題#e#
相關(guān)刑事知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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