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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劉某為戀人關系,被害人劉某以個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一套商品房,至2011年將該房屋貸款還清。2012年被告向劉某提出想借用其商品房買賣合同書抵押貸款,劉某將購房合同書及相關票據交給被告人。
而楊某貸款未果后,在被害人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持偽造的與劉某的結婚證及劉某的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到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的認購人變更為被告人楊某本人,后經由房產開發公司工作人員到房管所辦理了房產證共有人為楊某和劉某。后楊某將該房屋出售并過戶給案外人李某。
劉某發現后報案,楊某被抓獲歸案。
【評析】
被告楊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楊某通過偽造結婚證、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等非法手段,虛構與劉某為合法夫妻關系及劉某辦理房屋過戶授權委托的事實,并且楊某將該房屋變賣并過戶給案外人李某,致使劉某財產遭受損失。楊某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被告在行為上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應成立詐騙罪。
2.本案屬于典型的“三角詐騙”,受騙者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及房管所,被害人則為遭受財產損失的劉某。雖然楊某是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了相關材料將房屋過戶,但并不能夠將被告人的該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行為。楊某是通過詐騙手段,使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房管所產生了雙方系合法夫妻以及該夫妻二人要變賣自己的房屋的錯誤認識,并借助了房管所可依法變更登記的有關權限,從而達到自己要變賣房屋的目的,使劉某蒙受損失。
3.楊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雖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但該行為與楊某變賣該房屋的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根據刑法理論,對于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因此本案應當判定為詐騙罪。
【判決】
被告人楊某為達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向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隱瞞其與劉某不是夫妻的事實,同時向工作人員提供其偽造的結婚證、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最終將房屋過戶出售給他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jingji/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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