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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馮某為某銀行職員,其利用自己在銀行工作的便利獲取了儲戶張某的資料,并將此提供給鄺某,鄺某根據該資料偽造了張某的身份證。鄺某持假身份證將張某的銀行卡掛失并補辦存折,分兩次將存折里的15萬元存款提取,后馮某分得贓款10萬元。
【評析】
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內外勾結采取偽造身份證、冒充儲戶掛失的方法,騙取儲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本案中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內外勾結,采取偽造身份證、冒充儲戶掛失的方法,騙取儲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信用卡詐騙罪 、 詐騙罪
相關刑事知識: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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