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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9月孫某與張某商量由孫某冒充公安局巡邏大隊中隊長招收“協勤”騙錢,隨后偽造了執行證和公安局巡邏大隊的錄取通知書。2010年9月至12月間孫某身著警察制服,以公安局巡邏大隊中隊長的身份,招收了39名“協勤”。孫某共收取39名報名人員報名費、服裝費、培訓費用13650元。
【評析】
孫某假冒公安局巡邏大隊中隊長的身份,以招收“協勤”的方式騙取他人報名費、服裝費、培訓費等費用,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應該認定其構成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帶有一個“騙”字,即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謀求一定的財產利益,這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前者僅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分或者職稱進行詐騙;后者的手段無此限制。(3)犯罪主觀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種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財物。(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后者以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為要件。
本案中,孫某以公安局巡邏大隊中隊長的身份,偽造了執行證和公安局巡邏大隊的錄取通知書,以招收了 “協勤”為幌子,騙取了39名被害人的報名費、服裝費、培訓費用13650元,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完全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招搖撞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招搖撞騙罪 、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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