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1年10月5日蔣某新買了輛摩托車并到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10月5日至2012年10月4日止。后蔣某外出務工,將摩托車寄放在沈某家。2012年10月2日楊某無證駕駛蔣某所有的摩托車,追尾將同向行駛的韓某撞倒致傷,楊某等人隨后將韓某送到醫院治療。楊某為了減少經濟損失,便聯系有摩托車駕駛證的朱某,讓朱某謊稱是其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向交警大隊和保險公司報案。楊某同時聯系蔣某,要求蔣某收到保險公司賠償金后交給自己。2012年11月25日交警大隊認定朱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1月8日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由朱某一次性賠償韓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萬余元的賠償協議。楊某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2013年4月18日保險公司依據楊某、朱某提供的虛假材料,向被保險人蔣某賠償了1.2萬余元保險金。
【分析】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后,隱瞞其駕駛該車的事實,找到有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了違反保險法規定,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險金為目的為目的。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在這種立法體系下,機動車保險詐騙的行為人如果不是機動車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那么對其只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非保險詐騙罪。
本案中,楊某無證駕駛蔣某所有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隱瞞其無證駕駛該車的事實,找到有駕駛證的朱某為其頂替,謊稱系朱某駕駛該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12098元,應該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詐騙罪 、 保險詐騙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ningbohuirun.com)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頁標題#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jingji/80.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