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從2010年1月正式運營,梁某某任法定代表人,黃某某是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由于公司正常檢車量小、效益差,梁某某與黃某某共謀后,決定多收取費用,按每臺車900-1100元的價格,給不上線檢測的機動車制作虛假的上線檢測照片并提供檢測報告用于年審。2010年2月至8月,該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819份,從中非法獲利737100元。黃某某分得1萬余元,其他員工分別獲得了幾百至一千元不等的獎金,還有一部分被梁某某用于購車等。
【評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驗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之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對中介組織的規定采用的是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雖未在列舉之中,但據道交法規定,機動車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之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之檢驗機構。可見,安檢機構是通過自身服務取得收益,同時要承擔一定社會功能和社會責任,是介于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之間之社會服務機構,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同為中介組織。將安檢機構解釋為刑法第229條所規定的中介組織,無悖于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屬擾亂市場秩序罪之一。安檢機構提供虛假車輛安檢報告,直接侵害車輛安檢中介服務的市場秩序,須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懲處。提供虛假車輛安檢報告直接危害車輛管理秩序,但在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內無相應罪名可以適用。另外,提供虛假車輛安檢報告有可能導致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危及公共安全,但對道路交通安全之危害并不具有必然性,不能按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最后,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亦符合刑法第229條規定的主觀和客觀要件。該罪主觀要件為故意,本案被告人明知作為安檢機構須提供客觀真實的安檢報告,卻為牟利而提供虛假安檢報告,主觀故意明顯??陀^上,車輛安檢報告是車輛符合上路行駛安全要求之證明文件,提供虛假安檢報告即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結合《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案被告人提供虛假安檢報告的數量及獲利金額均較大,應當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綜上,本案提供虛假車輛安全檢驗報告的行為應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性。
#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上海刑事律師網(www.ningbohuirun.com)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刑事辯護問題,學習中國刑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知識。上海辯護律師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3-7001-1000,尋求上海刑事律師的幫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jingji/59.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