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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柏某化名楊某,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54782部隊營長和被害人陳某相識,并為陳某辦理假軍官證以騙取陳的信任。2014年5月20日,柏某以給部隊辦理團險為由,讓陳某拿二十萬元作為禮金送給部隊領導。2014年5月22日,柏某讓他人冒充部隊團長“張某”答應給陳某辦理團險,陳某將十五萬元存款交給柏某。2014年6月1日,柏某取出二十萬元后潛逃。案發后,柏某家屬將十五萬元退還給陳某并賠償陳某五萬元經濟損失費。
【評析】
(一)從詐騙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層面分析
詐騙罪是一種為了非法占有而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詐騙大額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的對象,僅限于國家、社會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對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造成損害的行為。該兩罪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構成上。1、侵犯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物。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構成犯罪是否存在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罪則無數額較大的要求。4、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比詐騙罪的目的更廣泛,它既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二)從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犯層面來看
刑法罪數原理表明,所謂“法條競合”即在內容上有重合的兩個法條,對某一行為都能適用,但卻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條適用。一般采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處理辦法。而“想象競合犯”則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但只定一罪,一般采用擇一重罪處罰的處理辦法。兩者的區別在于:(1)法條競合的行為只是由一個罪過,產生一個結果;想象競合犯的一個行為,往往是多個罪過和多個結果。(2)法條競合是一種靜態的競合,而想象競合是一種動態的競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結果,顯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照處罰較重的詐騙罪處理。
(三)從案件的社會效果層面來看
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若認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法條,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條競合處斷原則,便出現不合理現象,即無論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數額多少、情節輕重,最多只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而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這明顯與刑法罪責刑相適用的基本原則相違背。被告人柏某為他人偽造軍官證、著軍裝,虛構軍人身份,騙取他人錢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很明顯,其行為同時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本案是想象競合犯的關系,故定詐騙罪,而不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根據刑法的理論,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應區分騙取財物是否屬于數額巨大兩種狀況不同對待,當騙取財物數額不大時,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存在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顯而易見,后者重于前者,應判處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當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時,詐騙罪可處以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無期徒刑,顯然詐騙罪重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軍人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已不再能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p#分頁標題#e#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騙取他人財物的數額達到了巨大的標準,故應按詐騙罪定罪量刑較為妥當。
【判決】
柏某的行為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屬想象競合犯,應以從一重罪的處斷原則來定罪量刑。綜合兩罪的法定刑和犯罪的實際情況,本案中被告人詐騙數額20萬元,數額巨大,量刑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案發后積極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沒有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沒有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也沒有損害軍隊的聲譽及正常活動,情節不嚴重。故本案中詐騙罪的量刑明顯高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被告人的行為亦應構成詐騙罪。
相關刑事罪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詐騙罪
相關刑事知識: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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