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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0月,山東魏某拾得一張背面有6個數字的信用卡。魏某在超市里持該卡進行小額消費,發現密碼就是這些數字,進行了該卡信用余額查詢。魏某當晚持該信用卡在ATM機中取現8千元,用于平日開銷。后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退還了贓款。
【評析】
在有關的立法解釋中,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等功能設置的電子支付卡。持卡人的信用情況是信用卡作為發行、使用的前提,信用卡只限發卡機構所準定的持卡人使用,不得轉讓、出借、抵押。換而言之,非持卡人基于何種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是違反信用卡管理的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系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數額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拾得他人信用卡且使用的,是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的,需要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魏某作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將其歸還持卡人或相關機構,反而產生了非法占有并從中獲益的意圖,主觀上是存在著直接故意。為實現其意圖,魏某實施了一系列行為,先是利用刷卡消費的形式,發現該信用卡是真實有效、能夠正常使用,并且成功獲取了該信用卡的使用密碼,然后通過ATM機取走一定額度的現金,占有并使用了這筆現金。魏某的行為符合《刑法》有關“冒用”的情形,造成他人財物的缺失,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規定,還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客觀上產生了社會危害性。本案中,應追究魏某以信用卡詐騙罪其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涉案數額達0.5萬元的即屬于“數額較大”,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魏某持拾取的信用卡取現8千元,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限度,魏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魏某主動投案系自首,主動退還贓款的,悔過態度真誠,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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