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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4月,荊某、王某先后從郭某(另案)處購買了二臺“偽基站”設備,邀約樸某、鄧某、嚴某租用汽車并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多個城市利用“偽基站”設備發(fā)送詐騙短信,邀約原審被告人何某竊取被害人的銀行卡個人信息,將被害人銀行卡內的資金為自己注冊的“百度糯米”賬戶和“京東商城”賬戶充值后購買手機、充值卡等,雇人銷售后套現(xiàn)。
2017年5月至6月,荊某、王某多次組織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先后詐騙余某等20人,涉案金額110279.8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荊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荊某等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多種情形,既包括拾得、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包括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行為。因此,利用互聯(lián)網和電話等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可以依照《解釋》的這一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荊某等人作案手法就是利用網絡購物的快捷支付方式“盜刷”被害人的銀行卡變現(xiàn)。荊某等人要“盜刷”被害人的銀行卡變現(xiàn),首先需要的是獲取被害人的姓名、銀行卡號、銀行預留手機號、身份證號等信息,利用這些信息將被害人的銀行卡與網絡購物、支付賬戶進行綁定。之后才是利用手機接收“驗證碼”短信,輸入“驗證碼”完成支付,實現(xiàn)“盜刷”變現(xiàn)。荊某等人獲取被害人銀行卡支付“驗證碼”只是其冒用被害人銀行卡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因此,荊某等人通過釣魚網站、病毒程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竊取被害人的銀行卡信息及身份信息,之后通過互聯(lián)網購物終端使用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以無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院一審認定荊某、王某、樸某、嚴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并根據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判決:一、被告人荊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7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7萬元;三、被告人樸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四、被告人嚴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五、被告人鄧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六、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p#分頁標題#e#
一審判決宣判后,荊某等人不服并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二審期間出現(xiàn)新證據,依法對一審量刑予以改判:維持原判第五、六項;撤銷原判第一、二、三、四項;上訴人荊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上訴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7萬元;上訴人樸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上訴人嚴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看到,利用網絡黑客技術,獲得被害人的銀行卡信息后,使用銀行卡購物的行為屬于以無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jingji/118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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