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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劉某和江某是老鄉,在安慶市相識,成為室友,兩人同謀販賣假煙。劉某得知鄰市的高某想要購買假煙,便電話與其聯系,讓其來安慶市取貨,江某則從不法渠道購得假煙運送至兩人在安慶市內的出租屋內。江某購得紅雙喜56件、黃山80件,高某買走雙喜20件、黃山30件,售價共計4896元,高某在駕車回鄰市時,被臨檢的民警查獲。在高某的帶領下,民警來到劉某和江某的出租屋內,查繳了剩余的所有假煙。據估價,總共的136件假煙標值169268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如何對被告人劉某和江某定罪量刑,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多種客體,包括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同時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經營罪。
【評析】
本案中,劉某和江某以假煙冒充紅雙喜和黃山兩品牌的卷煙,屬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次充好行為,且貨值金額超過15萬元的起刑點,因銷售金額不達5萬元的起點,應認定為未遂;其銷售的卷煙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銷售金額遠不到5萬元的起刑點,故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同時,被告人劉某和江某未經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許可,在無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批發銷售煙草制品,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萬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總結】
劉某和江某的一個行為構成了多種犯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則一重罪定罪量刑,相比較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非法經營罪屬于重罪,故本案應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jingji/111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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