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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1月28日孫某與朋友在某賓館504房間內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在查房時從孫某的上衣中當場查獲疑似冰毒物質45.2克。后經公安局毒品檢測中心鑒定,被查獲的疑似冰毒物質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評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何為“情節嚴重”,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如果嚴格按照該法條的規定,就可能導致適用刑罰不均衡的現象。比如被告人非法持有海洛因49.99克,可在三年以下量刑,但如果他持有50克海洛因,則在七年以上量刑,相差0.01克,量刑差別卻非常大。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將毒品數量單獨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顯然,以毒品數量作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依據具有客觀性,也便于司法操作,然而將毒品數量單獨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就存在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之嫌。
從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的量刑檔次來看可以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兩個可以直接對接的毒品數量之間出現了一個“情節嚴重”的量刑幅度,并且三個量刑檔次的排列在《刑法》第348條中并非完全按照由高至低或者由低至高的順序體現,從三個分號斷開的內容來看,三個量刑檔次的排列順序是“最高、最低、次高”。“最高”與“最低”之間,均是用數量來界定的,即對于持有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數量,五十克是一個分界線,明確規定了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而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而“次高”,則用一個“情節嚴重”來界定。因此,筆者認為,這里的“情節嚴重”不能再單獨用數量來確定,應結合其他犯罪情節來認定。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孫某非法持有甲基丙苯胺45.2克,雖然接近數量大(50克的)臨界點,但就其他犯罪情節來看,并沒有上述“情節嚴重”情節,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關刑事知識:#p#分頁標題#e#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罰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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