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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8月李某與丁某、丁某某商量種鴉片賣錢。2010年10月李某三人到某林區深山處開荒,播種了罌粟種子。2011年6月李某等三人收割完罌粟準備離開時,正好被巡查的林場工作人員發現。林場工作人員將李某和丁某擋獲進行了詢問,后丁某脫逃,林場工作人員將李某送交森林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從李某處扣押了鴉片漿601.8克、罌粟種子59.2克、罌粟果一袋和收割工具。
【評析】
李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罌粟仍非法私自種植,并進行收割,獲取鴉片漿601.8克。應認定為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麻醉藥品管理法規,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由此概念可以看出,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規定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予以刑事處罰。
本案中李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大面積種植罌粟,在罌粟成熟后,并進行收割,獲取鴉片漿601.8克,而割漿收獲鴉片的行為結果是生產出了鴉片,也就是說該行為為制造毒品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因此,割漿行為屬制造毒品的范疇,所以應認定為制造毒品罪。
相關刑事罪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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