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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販賣毒品不被他人發現,竟利用廢品收購站臟、亂、差的環境進行毒品買賣,結果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近日,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劉某某涉案違法所得22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6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澠池縣城關鎮某某村澗河邊收購站旁,將0.18克的疑似毒品以220元價格賣給楊某,被澠池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并從楊某處查獲疑似毒品0.18克,從劉某某處查獲贓款220元。同年9月12日,經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從楊某處查獲的疑似毒品中檢出海洛因。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的證言,澠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稱重記錄及照片,澠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上繳毒品單據,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有關毒品管理法律法規,販賣海洛因0.18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據此,澠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刑事罪名: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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