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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今年17歲的全某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惡習,為了方便吸毒,其到公寓開了一間房并容留同齡“毒友”一同吸毒,最終因觸犯刑律,被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全某自2014年11月中旬開始在桂平市西山鎮大成中路某自動公寓開701號房住宿。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全某明知陳某(1998年2月22日出生)、黎某(1998年10月26日出生)是未成年人,仍容留該二人在房間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次日晚上,公安人員在該房間內抓獲被告人全某和陳某、黎某等人,并當場繳獲了由礦泉水瓶、吸管、水制成的吸毒工具一個。經鑒定,從該吸毒工具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在審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全某初中未畢業就輟學回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其曾經到過外地務工,經常在桂平城區開房住宿而不回家,并且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惡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全某為未成年人提供吸毒場所,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全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刑事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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