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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吳某在某縣某酒吧外,以2000元的價格向舉報人張某某販賣毒品黃砒2克,被便衣當場抓獲。后民警在吳某租住的房屋搜集到毒品總重48.29克,合計重量50.12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另外,檢察院公訴認定,吳某曾因搶劫犯罪已出獄,但是其附加剝奪一年的政治權利并未執行完畢,應該數罪并罰。該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零四個月,并判處沒收財產五萬元。
【評析】
本案涉及到資格刑的刑期確定問題。首先,本案剝奪政治權利這樣的“資格刑”法律明文規定應當數罪并罰。《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其次,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刑”的數罪并罰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且剝奪政治權利當然及于新罪主刑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9〕10號《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除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外,依照刑法第55條規定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如果有一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則采取吸收方法,并罰時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再次,《批復》規定,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58條規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
【判決】
案中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十五年內必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前罪已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為七個月十三日,綜合新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二年期限,綜上,被告人“資格刑”數罪并罰,合計二年零四個月。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dupin/36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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