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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韓某多次容留張某、徐某、李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在自己的出租屋內吸毒。
經群眾舉報,12月16日當地派出所民警來到韓某的出租屋內,發現了正在吸毒的眾人。被帶到公安機關后,韓某如實交代了自己吸毒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韓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滿后被強制戒毒兩年,12月30日韓某被宣布刑事拘留,1月18日被宣布逮捕,并由戒毒所轉移至當地看守所。
【分歧】
合議庭對于被告人韓某的定罪量刑意見一致,但對于刑期折抵的問題產生了爭議,不能確定強制戒毒的時間是否應該折抵刑期。
【評析】
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先行受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后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則依據行政處罰與刑罰是否基于同一犯罪行為來確定先行羈押的時間是否折抵刑期。但僅依據這一標準,不能充分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有些情況下,雖然先行羈押的事實行為不同于被判處刑罰的事實行為,但兩者之間訊在強烈的關聯性,也是有可能可以折抵刑期的。
比如實踐中,公安機關在查獲吸毒人員后,懷疑其販毒或者容留他人吸毒,又沒有掌握充足的證據,為了不占用偵查期限,此時公安機關會選擇以吸毒的理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或者強制戒毒措施,等到收集了充分的證據后再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韓某行為吸毒行為被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是同一行為,而在韓某被拘留和戒毒期間,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掌握了相關證據。
【總結】
在先行羈押期間,公安機關已經針對被告人韓某的犯罪行為開展了實質性的偵查活動,故此段期間應當折抵刑期,即本案的刑期應當從被告人韓某被抓獲之日12月16日開始算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dupin/115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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