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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滿17周歲的楊某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四年,2013年又因楊某盜竊一步手機價值1200元被公安機關抓捕。
公訴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的規定,認為楊某盜竊價值1200元手機,已達盜竊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其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評析】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在認定累犯的情節中,對成年后的犯罪行為量刑時,對其未成年時所犯罪行不再作刑罰評價。盜竊司法解釋第二條中第(一)、(二)兩項,規定的是以前科或劣跡入罪,這是一般犯罪的入罪情節,與后六項規定的以特定犯罪行為或犯罪數額減半入罪完全不同。因此,作為入罪情節的盜竊前科,在法律具體適用中,應將未成年時的盜竊前科作為例外,排除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進行查詢,但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應予以保密。依該強制性條款,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應僅限于查詢,并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相關犯罪記錄。本案中,如認定楊某構成盜竊罪,勢必要在審理查明部分敘述其未成年時的盜竊前科,這樣則明顯違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強制性規定。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護,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處于發育階段而法院定罪量刑應當依法予以特殊保護。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未成年時的盜竊前科依法已被封存,不應再予刑罰評價而據此作為其成年后再次實施盜竊的入罪要件。楊某盜竊1200余元財物,未達到數額較大,不構成盜竊罪。
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相關刑事知識:有期徒刑、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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