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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2月25日上訴人許某、程某與王某(許某、程某另案處理)預謀一起盜竊摩托車,次日凌晨12時許三人來到某大院,將張某停放在院內(nèi)的一輛白色本田牌摩托車盜走。接著三人又流竄到某居住樓下盜走楊某的一輛藍黑色雅馬哈牌摩托車。三人在將兩輛摩托車開出小區(qū)被疑似保安的男子嚇到棄車逃跑,后三人又返回時發(fā)現(xiàn)白色本田牌摩托車已不見,程某便與王某將藍黑色雅馬哈牌摩托車開走。經(jīng)鑒定,張某被盜的本田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900元,楊某被盜的雅馬哈牌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200元。被盜的摩托車均未得以追回。
2013年1月5日上訴人許某又伙同王某在偷盜了被害人黃某的一部黑色輕騎摩托車。經(jīng)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500元。案發(fā)后,被盜的摩托車未得以追回。
2013年1月10日晚9時上訴人許某、程某合謀后來到某醫(yī)院里盜竊摩托車。二人在撬盜邵某停放在停車場的一輛雅馬哈牌摩托車欲駕車離開時,被公安局民警發(fā)現(xiàn),二人即棄車逃跑,程某在逃跑過程中被追趕的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邵某被盜的雅馬哈牌摩托車5700元。案發(fā)后,被盜摩托車已發(fā)還被害人邵某。
【評析】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許某、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了盜竊罪。
2013年1月10日晚許某、程某撬盜邵某的摩托車后欲駕車離開現(xiàn)場時被公安民警發(fā)現(xiàn)抓捕,二人即棄車逃跑,因此二人的行為屬盜竊未遂。由于該起被盜摩托車價值為人民幣5700元,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應追究程某、許某的刑事責任。許某上訴稱2013年1月10日盜竊未遂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予以采納,一審判決追究程某、許某該起盜竊的刑事責任,并認定其二人在本案中屬多次盜竊不當,予以糾正。
因此,許某在本案中盜竊數(shù)額為人民幣15600元,程某盜竊數(shù)額為人民幣12100元,均為數(shù)額較大。在共同盜竊犯罪中程某與許某共謀盜竊,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所起的作用相當,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許某和程某盜竊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雖然一審判決認定許某和程某2013年1月10日實施的盜竊未遂為犯罪不當,但畢竟其二人已經(jīng)實施了盜竊行為因此在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
此外,一審法院鑒于其二人認罪態(tài)度均退出人民幣15600元、12100元給被害人,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對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對其從輕處罰不存在對其量刑過重的情形,上訴人許某要求改判,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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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盜竊罪
相關刑事知識: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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