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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4月26日,楊某伙同曾某、高某(另案處理)租賃位于天津市某學校附近的房屋,自同年5月起在該房屋內設置分別具有8個機位的“捕魚機”和“飛禽走獸機”,以現金上分、按一定賠率押注、再換取現金的方式,組織累計多人次在游戲機上進行賭博,非法獲利5300元。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楊某、曾某等人被捉獲,現場查獲上述賭博工具和當天非法獲利1400元。
經鑒定,“捕魚機”和“飛禽走獸機”電子游戲具有賭博功能。
被告人楊某曾于2011年10月30日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博場所,為他人賭博提供工具并從中謀利,該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該學校有包括小學至高中的學生,楊某在該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0臺,屬于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天津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小學校附近設置20臺賭博機屬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據此,本案中,20個賭博機位即20臺賭博機。
根據該意見規定,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組織賭博活動,即定罪處罰。若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12臺以上則系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應加重處罰。
相關刑事罪名:開設賭場罪
本案中,楊某等人開設的賭博場所位于履行中小學校職責的某聾啞學校附近,且其設置的賭博游戲機臺數為20臺,已嚴重超過規定,故應按開設賭場罪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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