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史某酷愛攝影采風,在大學讀攝影專業的他很想買一個品牌相機,但新的又太貴,所以就想在互聯網上買個二手的。2013年9月,史某通過網上的聯系方式,找到了賣家湯某。在見面之前,史某曾咨詢過專業人士,得知湯某所賣的同類二手Canon相機的市場價格在2000元左右,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后,最終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史某,說他買的Canon相機是贓物,系湯某從他人辦公室盜竊而來,依法需要追繳。
【評析】
首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須有主觀上的“明知”。因為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卻還予以窩藏、轉移、代為銷售、收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明知”與否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本案中,史某對贓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價款給湯某,其購買此Canon相機價格合理,可以明確,史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之罪。
其次,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把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若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便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此動產所有權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此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其損失。在我國,對于贓物、遺失物等均不適用于善意取得。本案中Canon相機是湯某非法盜得他人財物,因此,史某購得贓物的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
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數量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品時,須償還占有人的損失。因為占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相應的代價,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該物時出于善意并非惡意。若不對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只會造成不良后果。根據“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頒布的《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予以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其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失主;對買主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當由罪犯按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
據此可以明確,本案中,史某從湯某處購買的二手Canon相機作為贓物理應予以追繳,但其損失應由湯某賠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caichan/241.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