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1年3月14日,徐某從江蘇將妻子秦某接回巫山。因秦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在江蘇共同生活一年多,并生育一女。秦某與徐某商量,將張某某騙至巫山后向其索要補償。同年3月16日14時許,張某某到達巫山,徐某、譚某、黃某某與秦某、徐某將張某某帶至大世界茶樓,被告人徐某以秦某為張某某生育了一個女孩并為其煮了一年多時間的飯為由向其索要補償,在茶樓房間里,徐某對張某某進行威脅、打罵,迫使張某某拿出銀行卡并說出密碼,并與黃某某、秦某一起從張某某卡中取走現金22500元。
【分歧】
就本案中徐某邀約譚某、黃某某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且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譚某、黃某某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譚某、黃某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依法追究其責任。
【評析】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關押或其他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敲詐勒索罪,是指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對被害人使用要挾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非法拘禁罪在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他們都侵犯了人身自由;在客觀方面大多會表現為挾持或是恐嚇;其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由于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或要挾的方式強索他人財物和非法拘禁罪中以拘押、禁閉等強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兩者都可能有以暴力等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所以我們在實踐中容易將二者混為一談,但我們也可以從中找到不同點:敲詐勒索而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而非法拘禁的目的顯然不能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
據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徐某等人犯罪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
本文來自互聯網,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整理發布,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在十多年的執業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幫助他們減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p#分頁標題#e#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caichan/240.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